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稽核調整│₪•·,並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複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稽核調整│₪•·,並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複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