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於擴大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範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3號)☁╃▩│◕:“一☁╃◕◕◕、自2020年10月16日起☁₪,寧波市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納稅人在試點期間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的受票方範圍擴大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於開展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號)第五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二☁╃◕◕◕、電子專票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電子專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票樣見附件₪₪│。 三☁╃◕◕◕、單位和個人可以透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電子專票資訊進行查驗;可以透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檔案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四☁╃◕◕◕、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入浙江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確認發票用途₪₪│。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入寧波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確認發票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四☁╃◕◕◕、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年度評價時稽核調整☁₪,並隨評價結果向納稅人提供複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檔案規定☁╃▩│◕:三☁╃◕◕◕、自開展2019年度評價時起☁₪,調整稅務機關對D級納稅人採取的信用管理措施₪₪│。對於因評價指標得分評為D級的納稅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級評價調整為評價時加扣11分;稅務機關應按照本條前述規定在2020年11月30日前調整其2019年度納稅信用級別☁₪,2019年度以前的納稅信用級別不作追溯調整₪₪│。對於因直接判級評為D級的納稅人☁₪,維持D級評價保留2年☁╃◕◕◕、第三年納稅信用不得評價為A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繼續加大電子發票推廣使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聯合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關於擴大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範圍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擴大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範圍的背景是什麼✘▩▩? 國家稅務總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簡稱“電子普票”)☁₪,電子普票推行後☁₪,因開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驗及時☁╃◕◕◕、節約成本等優點☁₪,受到越來越多納稅人的歡迎₪₪│。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大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國家稅務總局在寧波地區開展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為進一步推進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試點工作☁₪,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將寧波市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以下簡稱“電子專票”)受票方範圍擴大至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 二☁╃◕◕◕、電子專票具有哪些優點✘▩▩? 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相比☁₪,電子專票具有以下幾方面優點☁╃▩│◕: 一是發票樣式更加簡潔₪₪│。電子專票將“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次名稱簡化為“專案名稱”☁₪,取消了原“銷售方:(章)”欄次☁₪,進一步簡化了發票票面樣式₪₪│。 二是領用方式更加便捷₪₪│。納稅人可以自主選擇辦稅服務廳前臺☁╃◕◕◕、電子稅務局等多種渠道領用電子專票₪₪│。選擇電子稅務局渠道領用電子專票的納稅人☁₪,可以實現“全程網上辦”☁₪,大幅減少往返辦稅服務廳的次數₪₪│。 三是遠端交付更加高效₪₪│。試點納稅人可以透過電子郵件等方式遠端交付和接收電子專票☁₪,減少現場領取☁╃◕◕◕、郵寄等環節☁₪,發票交付的速度更快☁₪,並可避免出現發票丟失和損毀的風險₪₪│。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納稅人使用電子專票後☁₪,可以大幅節約因使用紙質專票產生的列印☁╃◕◕◕、交付☁╃◕◕◕、保管等費用負擔☁₪,有效降低發票管理成本₪₪│。 五是簽章手段更加先進₪₪│。電子專票採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並且使用經過稅務數字證書籤名的電子發票監製章☁₪,納稅人可以驗證電子簽名的有效性☁₪,更好適應發票電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納稅人取得電子專票後☁₪,如何對電子專票進行查驗✘▩▩? 單位和個人可以透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對電子專票資訊進行查驗;可以透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下載增值稅電子發票版式檔案閱讀器☁₪,查閱電子專票並驗證電子簽名有效性₪₪│。 四☁╃◕◕◕、納稅人取得電子專票後☁₪,如何使用電子專票申請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者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 (一)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入浙江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確認發票用途₪₪│。 (二)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稅務局管轄範圍內的納稅人取得電子專票用於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登入寧波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https://fpdk.ningbo.chinatax.gov.cn)確認發票用途₪₪│。 五☁╃◕◕◕、受票方丟失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後應當如何處理✘▩▩? 受票方如丟失或損毀已開具的電子專票☁₪,可以根據紙質列印件資訊在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進行查驗☁₪,通過後下載原電子專票₪₪│。若紙質列印件一併丟失☁₪,還可以向開票方重新索取原電子專票₪₪│。 六☁╃◕◕◕、納稅人以電子專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稅收憑證的☁₪,是否需要同時儲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 按照《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關於規範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財會〔2020〕6號)要求☁₪,單位以電子會計憑證的紙質列印件作為報銷入賬歸檔依據的☁₪,必須同時儲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會計憑證₪₪│。因此☁₪,《公告》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以電子專票的紙質列印件作為稅收憑證的☁₪,必須同時儲存列印該紙質件的電子專票₪₪│。 七☁╃◕◕◕、納稅人在使用電子專票時應當注意哪些稅收風險✘▩▩? 電子專票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紙質專票相同₪₪│。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使用電子專票☁₪,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虛假或重複列支等稅收風險☁₪,不得虛開☁╃◕◕◕、騙稅☁₪,並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六保”“六穩”精神和要求☁₪,進一步減輕畢業學生等年度中間首次入職人員以及實習學生預扣預繳階段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制發了《關於完善調整部分納稅人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方法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一☁╃◕◕◕、當年首次入職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什麼完善調整✘▩▩? 對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扣除從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5000元/月)₪₪│。如☁₪,大學生小李2020年7月畢業後進入某公司工作☁₪,公司發放7月份工資☁╃◕◕◕、計算當期應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時☁₪,可減除費用35000元(7個月×5000元/月)₪₪│。 二☁╃◕◕◕、哪些人屬於本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 《公告》所稱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是指自納稅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職時☁₪,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居民個人₪₪│。在入職新單位前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過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不包括在內₪₪│。如果納稅人僅是在新入職前偶然取得過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則不受影響☁₪,仍然可適用該公告規定₪₪│。如☁₪,納稅人小趙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沒有取得過工資☁╃◕◕◕、薪金所得☁₪,僅有過一筆8000元的勞務報酬且按照單次收入適用20%的預扣率預扣預繳了稅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並開始領薪☁₪,那麼新入職單位在為小趙計算並預扣9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以扣除自年初開始計算的累計減除費用45000元(9個月×5000元/月)₪₪│。 三☁╃◕◕◕、學生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預扣預繳方法進行了什麼完善調整✘▩▩? 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的☁₪,扣繳義務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時☁₪,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的累計預扣法計算並預扣預繳稅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公式為☁╃▩│◕: 本期應預扣預繳稅額=(累計收入額-累計減除費用)×預扣率-速算扣除數-累計減免稅額-累計已預扣預繳稅額 其中☁₪,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在本單位開始實習月份起至本月的實習月份數計算₪₪│。 上述公式中的預扣率☁╃◕◕◕、速算扣除數☁₪,按照2018年第61號公告所附的《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一》執行₪₪│。 如☁₪,學生小張7月份在某公司實習取得勞務報酬3000元₪₪│。扣繳單位在為其預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採取累計預扣法預扣預繳稅款₪₪│。如採用該方法☁₪,那麼小張7月份勞務報酬扣除5000元減除費用後則無需預繳稅款☁₪,比預扣預繳方法完善調整前少預繳440元₪₪│。如小張年內再無其他綜合所得☁₪,也就無需辦理年度彙算退稅₪₪│。 四☁╃◕◕◕、納稅人如何適用上述完善調整後的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方法✘▩▩? 納稅人可根據自身情況判斷是否符合本公告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並按照本公告規定的方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應及時向扣繳義務人申明並如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者承諾書₪₪│。如新入職的畢業大學生☁₪,可以向單位出示畢業證或者派遣證等佐證資料;實習生取得實習單位支付的勞務報酬所得☁₪,如採取累計預扣法預扣稅款的☁₪,可以向單位出示學生證等佐證資料;其他年中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如確實沒有其他佐證資料的☁₪,可以提供承諾書₪₪│。 扣繳義務人收到相關佐證資料或承諾書後☁₪,即可按照完善調整後的預扣預繳方法為納稅人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同時☁₪,納稅人需就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的佐證資料及承諾書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相關佐證資料及承諾書的原件或影印件☁₪,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需留存備查₪₪│。 五☁╃◕◕◕、公告實施時間是什麼✘▩▩? 《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1日之前就業或者實習的納稅人☁₪,如存在多預繳個人所得稅的☁₪,仍可在次年辦理綜合所得彙算清繳時申請退稅₪₪│。
一☁╃◕◕◕、主要內容 (一)延長四大行業企業和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適用時間₪₪│。鑑於疫情仍在持續☁₪,“四大行業和小微企業自用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期限由“免徵3個月”延長為“免徵2020年度”₪₪│。 (二)進一步明確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根據落實“六穩”“六保”工作要求☁₪,明確符合條件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均可參照小微企業執行₪₪│。 (三)明確四大行業企業的具體判斷標準₪₪│。為便於操作☁₪,減輕負擔☁₪,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遊四大行業企業的具體判斷標準均按照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執行₪₪│。同時☁₪,2020年1月1日以前註冊的企業☁₪,2019年度主營業務收入須佔收入總額(剔除不徵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50%以上;2020年1月1日以後註冊的企業☁₪,按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計算☁₪,以註冊之日至申報減免之日為計算主營業務收入佔比的週期₪₪│。 (四)明確四大行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兼營業務的優惠政策₪₪│。鑑於部分企業商業模式複雜☁╃◕◕◕、經營業態多元☁₪,不符合上述四大行業企業條件☁₪,為精準幫扶嚴重受困行業☁₪,對其從事住宿餐飲☁╃◕◕◕、文體娛樂☁╃◕◕◕、交通運輸☁╃◕◕◕、旅遊等業務對應的房產☁╃◕◕◕、土地給予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明確小微企業的具體判斷標準₪₪│。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六)明確減免租金優惠政策口徑₪₪│。按實際免租月數(以減租方式減免租金的☁₪,換算成免租期)免徵相同月數的2020年實際應繳納房產稅₪₪│。例如☁╃▩│◕:因疫情影響☁₪,甲企業給乙企業減免2020年1—2月份房租☁₪,3—12月實收租金40萬元☁₪,則在3—12月中相應減免2個月房產稅☁₪,減免房產稅金額為40÷10×12%×2=0.96萬元₪₪│。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免租月份或折扣比例相應計算減免₪₪│。例如☁₪,因疫情影響2020年甲企業給乙企業減免1-2月份房租☁₪,減免2個月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政策執行期限 上述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